我省推进高校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30.08.2017  12:34

评审主体:高校教师职称由学校评,中小学高级教师由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评

  评审标准:可自主制定,但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标准

  评审结果:高校评审仅在本单位有效;各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评审仅在本地、本部门有效

  8月29日,从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进高校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我省将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各高校(不涉及6所部委院校),同时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这意味着,原来省上统一组织的教师职称评审不再“一刀切”。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7月底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将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评审和聘用。民办高校参照执行。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参照此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体现在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自主组织开展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独立组织评审困难的,可委托相关高等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标准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标准。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教师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的基本标准制定。评审结果仅在本地、本部门有效;教师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将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对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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