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等10人案法庭辩论 刘汉:一生没摸过一把枪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存在?被告人刘汉是“被组织”?法庭辩论中,面对被告人及其律师辩护,公诉人指出——刘汉应对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图为:庭审现场。(本报报道组 摄)
湖北日报讯 17日下午至昨日,刘汉等10人案庭审开展法庭辩论。
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刘汉是否为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等展开辩论。对公诉意见中刘汉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被告人刘汉及其辩护人在首轮辩护中极力否认。刘汉称,起诉书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都是个案,不能借此给他“戴上黑社会的帽子”。
公诉人认为,已通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充分认定,刘汉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刘汉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绝对的领导和权威。
被告人和辩护人:很多骨干成员相互不认识,因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公诉人:有充足证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刘汉在自我辩护中说,“敢打敢冲”等有助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约,都是不存在的。“我可以自豪地说,在我原始积累的过程中,没有一分钱不干净,更没有那些起诉书中说到的罪恶。”
刘汉辩称,熊伟被害案等故意杀人案件,不排除同案被告人唐先兵他们为了公司的利益去做事,但这些都是个案,不能借此给他戴上“黑社会”的帽子。对“以商养黑”,他同样予以否认,并表示从来没有为其他人作案提供过任何资助。
其辩护人对刘汉的观点进行解释、补充和辩护。辩护人称,是否认定一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特征方面应以是否具有稳定性、严密性为判断标准。在此案中,很多骨干成员相互都不认识、组织领导者也不认识骨干成员,因而该组织不具有稳定性。
辩护人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的认定还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满足主观要件,才能为其定罪。“对于组织成员来说,是不是明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加入,这是很重要的。缺乏这个条件,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公诉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无名称、可以不宣称存在、可以没有明显性质转变的时间节点、可以不履行手续、可以是主流社会不认可的组织形式。此外,各组织成员不可能均处于同一层级,因而各成员之间也可能不会认识。“在本案中,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不认识或与刘维、刘汉等人不熟悉,也符合客观实际,更加充分地证明了该组织管理严格、层级清楚、结构稳定,是一级管一级,上一层级安排的事由下一层级具体负责并实施。”
公诉人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