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0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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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成都市人社局发布最新消息,成都市人社局会同成都市财政局在前期人保部出台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调整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通知》(成人社发〔2015〕29号),并于2015年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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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在部、省规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费率“总体降低”的目标等基础上,新增六项不纳入成都市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的范围。具体包括:
1、新增“职工在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
2、考虑到四川省为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新增“职工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受到伤害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考核范围;
3、新增“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的考核范围;
4、新增“工伤人员经康复确认后在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支出”不纳入考核范围;
5、新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长期待遇支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因改制、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达标有效期内”费率不上浮考核范围。
成都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调整是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熊猫新闻客户端 李昕玥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