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职工工伤待遇不受影响

28.10.2015  10:29

  成都商报讯(记者 王垚)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人社局出台《关于调整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通知》。据了解,成都市已于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而昨日出台的这一《通知》,则是在前期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基础上的补充。根据《通知》,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六项不纳入成都市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的范围。

  今年10月1日起,根据成都市人社局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新政策将原有的3类行业重新细分为8类行业,并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各类行业费率均有三或五个档次上下浮动。

  而这一次出台的《通知》,则在费率总体下调的基础上新增六项不纳入成都市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的范围。

  一是新增“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

  二是考虑到四川省为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新增“职工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受到伤害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是新增“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的考核范围;

  四是新增“工伤人员经康复确认后在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支出”不纳入考核范围;

  五是新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长期待遇支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因改制、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

  六是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达标有效期内”费率不上浮考核范围。

  不过,据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费率调整后,职工的工伤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