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政策支持九寨沟地震灾区群众就业创业
7个方面的支持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支持力度
鼓励灾区群众自主创业
组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
促进灾区群众转移就业
扩大失业保险支持范围
给予养老保险政策扶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记者刘春华)9月2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7个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这些政策中,与就业相关的有4条,包括,加大就业援助支持力度;鼓励灾区群众自主创业;组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促进灾区群众转移就业。地震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灾区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作为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灾害监测、环境清理、治安维护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区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全面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灾区群众,给予一次性单程的公路、铁路或水运交通费补贴。
在社保方面,扩大失业保险支持范围。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助金。
给予养老保险政策扶持。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或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其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