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震后重建 四川补贴招用灾区困难群众企业

24.09.2017  06:51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 9月2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7条相关政策。

这些政策中,与就业相关共四条。包括:加大就业援助支持力度;鼓励灾区群众自主创业;组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以及促进灾区群众转移就业。地震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灾区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作为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灾害监测、环境清理、治安维护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区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全面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灾区群众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灾区群众,给予一次性单程的公路、铁路或水运交通费补贴。

在社保方面,扩大失业保险的支持范围。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助金。养老保险方面对灾区也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或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

此外,省人社厅财政厅还强调了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以上政策措施,凡未注明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是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