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经信办〔2017〕87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经信办规产〔2017〕10号)要求,结合相关工作职能职责,现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申请确认的条件
申请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
(二)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进行评级;
(四)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
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申请确认的资料
(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转报文件(须明确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性质、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及申请所使用的产业政策条目的结论性文字表述);
(二)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附件1);
(三)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五)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审计“三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担保余额变动表和会计附注);
(七)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八)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申报材料失实影响确认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企业承担(加盖公司公章)。
三、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工作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
1. 申请。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上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申请资料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 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担保机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3. 确认。经核实,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川经信规产函”文号的确认函。
(二)相关要求。
1.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被相关部门进行鼓励类产业确认的,无需再申报;未被确认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申报。
2.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转报文件及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申请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同时报送附件1、2的电子文档,上报截至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3. 联系方式
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张家治 贺峥
联系电话:028-86266021 8626398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 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列表: 关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