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我省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知发〔2015〕118号
相关市(州)知识产权局,相关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保护相关工作的函》(管函〔2015〕6号)相关要求,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我局将对成都市新都区等13个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津县、绵阳市游仙区、绵阳市三台县、自贡市大安区、泸州龙马潭区、泸州市泸县、宜宾市翠屏区、内江市隆昌县、广元市利州区、眉山市东坡区、雅安市雨城区
二、验收依据
依据《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详见附件)要求。
三、验收步骤及方式
(一)试点县(区)总结
相关试点县(区)按照《办法》要求和试点工作方案,对考核验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总结试点工作,并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进行自评,形成验收总结材料。
(二)现场验收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由省局组织验收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按照“实地考察(企业、服务平台、特色工作等)——听取汇报——提问、答辩——专家测评”的方式,对试点县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四、验收时间地点
2015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由与试点县区所在市州局与省局商定。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试点县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3000-5000字,并准备试点工作PPT讲解资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于11月30日前将电子文档报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二)相关试点县局要按照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完善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PPT讲解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相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纸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于12月31日前报省局规划发展处。
(三)相关市(州)局应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试点县验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联系人:袁泉、杨柏强、李杰
电话(传真):028-85577320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