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对食品小摊贩实施登记管理 可通过抽签摇号等获得登记卡

30.05.2016  14:39

四川在线消息(皮家璇 四川日报记者 刘佳) 5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了“宽进”的方式,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食品小摊贩可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获得登记卡。

宽进:实行“三小”登记备案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姚义贤对该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简称“三小”)数量众多,全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余家,有小经营店23万余家,《草案》在将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纳入规范的同时,采用了“小经营店”的概念,将所有依托固定店铺,从事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的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草案》明确了保证“三小”食品安全各方的责任,建立了“三小”生产经营监管制度。《草案》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了“宽进”的方式,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只需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等向监管部门备案即可领取备案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规定了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社会公布。

严管:进货查验记录等保存至少一年

草案》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三小”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在个人卫生、用水、设施设备、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应当遵守的八项规定;规定了“三小”应当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对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装标签应当显著,容易辨识。另外从城市管理的角度,规定了食品摊贩在确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经营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内容。

奖惩: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租金减免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三小”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规定了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三小”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素质。

对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违法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草案》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定了注销备案证、登记卡的处罚,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对未按规定备案和登记、生产经营、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等违法性质较轻行为,《草案》体现教育先行、宽严相济的精神设定了违法行为的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草案》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