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出台地方法规监管“苍蝇馆子”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30.05.2016  20:11

  市民再也不用担心“苍蝇馆子”、街边小吃摊等地方的食品安全问题了。今年10月1日前,我省将制定出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以下简称“三小”)管理的省级地方法规。

  在5月30日上午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经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会议进行审议。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草案)》明确了保证“三小”食品安全各方的责任,建立了“三小”生产经营监管制度,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对“三小”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措施,以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法必要性:“三小”数量多 生产经营保障和质量控制能力不强

  省食药监局局长姚义贤介绍,我省“三小”数量众多,全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余家,有小经营店23万余家,其中小餐饮店近10万家,小食杂店13万余家。“‘三小’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规范‘三小’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姚义贤说道。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季晓光也谈到,我省地方特色食品和风味小吃品种多,深受人民群众喜欢。“三小”数量大,从业人员多。因投资小,从业门槛低,造成大部分“三小”生产经营条件相对简单,从业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生产经营保障和质量控制能力不强。加上从业人员为维持生计与家庭发展,人民群众消费能力与饮食习惯的需求,决定着“三小”业态必将长期存在。“为规范‘三小’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季晓光介绍,近年来,不少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要求尽快制定规范“三小”的地方性法规。在今年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中,基层反映“三小”问题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十分迫切。

   监管:“三小”生产经营监管“宽进” 有不良记录者监管检查频次要增加 

  为了避免食品其他业态管理出现于法无据的“真空”,姚义贤介绍,《条例(草案)》在将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纳入规范外,采用了“小经营店”的概念,将所有依托固定店铺,从事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的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此外,为利于促进老百姓创业就业,《条例(草案)》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了“宽进”的方式。姚义贤介绍,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备案管理时,只需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等向监管部门备案即可领取备案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规定了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三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加强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监管,《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三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照相关规定对“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规定了对由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资金扶持、租金减免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三小”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并且,县级人民政府可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相对集中管理。鼓励“三小”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姚义贤谈到,《条例(草案)》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生产经营场地提供者发现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商品等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营区域划定: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不得划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

  姚义贤介绍,《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三小”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规定了在个人卫生、用水、设施设备、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应遵守的八项规定,以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此外,还规定“三小”应当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食品小作坊对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装标签应当显著,容易辨识。

  另外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食品摊贩在确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经营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内容。据悉,根据规定,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惩处:违法性质较为严重者 五年内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在《条例(草案)》中,我省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姚义贤介绍,对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违法性质较为严重的行为,《条例(草案)》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定了注销备案证、登记卡的处罚,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而未按规定备案和登记、生产经营、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等违法性质较轻行为,姚义贤表示,《条例(草案)》体现教育先行、宽严相济的精神,设定了违法行为的出发种类和幅度。《条例(草案)》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证。(记者 陈淋)

责任编辑:吴俊凡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