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党规清理应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160件被废止,231件宣布失效,20件继续有效。
《决定》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针对此举,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党规。适时清理党内法规,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一次“大体检”,是依法治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强化党内法规的强制力,提升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次主要清理那些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执行条件已改变,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党内法规。
这些党内法规,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已失去执行的生命力,已无法适应当前党建的客观要求。若再保留这些党内法规,既不利于依法治党,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也不利于依法治国,影响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庄德水说,从本质上讲,任何党内法规的内容都有时效性。但目前党内法规并没有明确时效性问题,除非进行修订、出台新规定或直接宣布废除,党内法规仍会发生效力,即使存在一定执行矛盾。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表示,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并且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法律与坚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结合起来。此次党内法规制度的集中清理解决了此前存在的若干问题。
任进建议,今后应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既要重视定期清理,如每5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也要重视日常清理。
在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与之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实现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任进提出,清理党内法规应以党纪的“立、改、废、释”为重点,特别要对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规定进行修改。
庄德水建议,尽早建立党内法规评估的长效机制,实现评估的制度化和常规化,并把评估作为一个重要环节纳入党内法规建设体系。
此外,要转变党内法规的“立法”思想,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观念,保证出台一项就执行一项,避免党内法规的“空转”。
深读 党内法规分四个层次
任进告诉法晚记者,党内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党章、中央党内法规、中纪委和中央各部门党内法规、省级党内法规。
党章是根本法规,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与之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党内法规;省级党内法规不得同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同时,党内法规又可分为四类: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准则是基本规定;条例是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是具体规定。
庄德水解释说,党章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现有两个准则,分别是《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比如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内容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文/记者 汪红
链接 清党规共需五步
第一步:确定清理范围
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家档案局,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第二步:部门审核
根据“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综合考虑文件调整事项目前的主管权属,中央办公厅将清理文件分送50多个中央有关部委和单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第三步:集中审核
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成立集中审核工作组,对有关部委和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对清理文件逐件进行审核,形成拟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3个文件目录。
第四步:征求意见
中央办公厅将上述3个文件目录分送有关部委和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一致的文件清理处理意见。
第五步:审批发布
中央办公厅起草清理决定稿,按程序报请中央审批通过,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发布。
据新华社电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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