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公开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3月30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介绍,二审过后,《条例(草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方针和原则,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措施,社会扶贫,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扶贫措施: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 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张力介绍,《条例(草案)》将二审稿第三条修改为“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
同时,《条例(草案)》三审稿也明确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为对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同时,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
在农村扶贫开发措施上,张力介绍,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的规定。还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年度预算增幅不得低于对农业投入的增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
项目、资金管理:
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 要做贫困影响评估
在社会扶贫上,《条例(草案)》有2项修改。张力介绍,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平台,运用现代通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针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张力介绍,《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增加“社会帮扶资金”这一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类别。并修改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以精准扶贫为总体要求,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等进行分配……”。此外,还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监督:
加强政府绩效考核评价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接受社会监督
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监督检查上,法制委员会建议,加强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强化社会监督,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完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增加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记者陈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