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着力创新构建我省扶贫十大机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贫困县全部摘帽。因此,要“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这对四川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十三五”时期,四川扶贫的难点,一是确保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二是加大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贫困群体支持的力度。经济新常态下的扶贫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拾遗补缺、兼顾照顾,而是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突破口,集中火力攻坚,统筹协调推进,为四川“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夯实底部基础。四川扶贫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困难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在“十三五”时期着力构建与创新十大扶贫机制。
互联网链接的扶贫机制。“十三五”时期,我省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将帮扶双方链接起来,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在平台集中发布扶贫开发各项政策和工作动态,发布扶贫帮扶、特色农产品供求、农村富余劳动力、招工、项目投资等信息,促进扶贫与被扶贫双方的直接对接,实现定向扶贫与精准扶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由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解决社会爱心人士结对帮扶贫困户难、贫困户创业就业难、扶贫项目招商难等问题,为社会爱心人士、企业和组织对贫困地区项目投资及贫困户帮扶提供畅通的渠道。
超市和网购运作的扶贫机制。
“十三五”时期,我省应该鼓励创办扶贫超市与扶贫网购平台,通过社会化捐助和市场化运作,整合慈善资源,在区域进行摸底排查,确定受助对象。扶贫超市和扶贫购物平台上的销售额可以在税费方面给予必要的减免,其中的货款包含一定额度的扶贫专款,进入专门的扶贫基金。在社会爱心扶贫领域,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捐的不是钱,而是各种实物。这些所捐的实物需要在这些平台上变现。
专项以工代赈的扶贫机制。以工代赈是我省扶贫开发的有效手段。当前,以工代赈工作面临新形势,应着力遴选好适合作为以工代赈的专门项目,实施专项以工代赈,使得在扶持对象上,专项以工代赈更加突出公众性;在目标任务上,更加突出公益性和可操作性,项目主要应为基础设施建设;在管理方式上,专项以工代赈必须加强规范,保障工程项目质量,防止发生贪腐现象。
公司与贫困户共建的扶贫机制。
我省应该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与贫困户结成利益共同体,走“公司+基地+贫困户”的产业化扶贫新路。目前,应该通过多种措施完善公司与贫困户共建的路径,建立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用法规契约规范公司和贫困户的经济行为。在贫困户和企业自愿互利原则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公司和贫困户之间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其向紧密型发展,实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同时,要完善涉及公司+贫困户模式的法规政策,用法规契约规范各方的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对企业的监督机制。
贫困户创业资本金的扶贫机制。
政府应该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通过专门国有的投融资公司设立专门针对贫困户的创业资本基金。创业资本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个人和社会赞助捐助等,专门支持贫困人员通过创办小微企业实现其创业梦想。这些资本金不宜采用简单赠与的办法,而是采用股本金机制,与贫困户共担风险。在这些贫困户脱贫致富之后,这些资本金还可以选择退出,回到创业资本基金之中,再去选择支持其他项目。
专项小额贷款的扶贫机制。通过向贫困户提供专项小额贷款融资服务,扩大该群体的就业选择范围,提高其生产性投资,增加贫困户的收入,提高其盈利能力。专项小额贷款可以采取低息甚至无息的方式,贫困户只还本,利息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以解决贷款贵而贫困户不敢问津的窘境。在运作对贫困户专项小额贷款项目时,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扶贫项目检查、监督和评估制度。
政府定向采购的扶贫机制。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之一,除追求政府的经济效益目标之外,还应用它来实现其他社会政策目标,比如扶贫。应该通过定向采购贫困户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促使贫困户快速增收,帮助其脱贫致富。地方政府在政府定向采购过程中,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在采购时可以给予一定程度倾斜;同时,政府定向采购须完善外部和内部监督制衡,加强执行管理和全程监控,建立采购信息公示制度,做到“阳光”采购。
贫困户参与股份合作的扶贫机制。通过政策导向,以多种形式出资,探索包括承包地的承包权入股、承包地退出补偿折现入股等办法,激励贫困户参与其中,创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责权明确、利益相关”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长效机制,包括以个人投资为主体的投资机制、民主决策的管理机制、产权清晰的权属机制、绩效工资的分配机制以及人才选聘的竞争机制等;明晰产权关系,按入股比例,将“资产共有”的产权量化到股东名下,坚持“资金共筹、资产共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把包括贫困户在内的个人利益同企业捆在一起。坚持“先留后分”的原则。对所创利润做到科学安排,主体用于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以便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坚持“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对公司内部所属人员实行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的二元结构分配方式。
扶持NGO(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的扶贫机制。当前,四川NGO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扶贫领域更是活跃着大量NGO,尽管它们参与扶贫的规模、范围和深度仍相对有限,但它们开展的一些扶贫活动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因此,在“十三五”时期,为进一步加大NGO扶贫的深度和广度,政府应加快放权改革,将NGO擅长的扶贫项目交由NGO完成,包括小额信贷、农村妇女培训、环境治理、医疗扶贫、就业培训、灾后心理重建、社区建设等;同时,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在降低NGO合法性门槛的同时,加强对NGO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运行的规范化与透明化。在财政政策领域,通过服务外包、共同出资、财政补贴等多样化合作方式,向NGO开放更多的财政扶贫资源,通过简化税收减免程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通过规范的NGO投入到扶贫领域。
加强贫困户能力培训的扶贫机制。“输血式”扶贫固然重要,但更需要加强的是贫困地区的造血能力。因此,“十三五”时期,我省应该加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力度,特别是“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或“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将四川贫困地区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通过人力资源开发推进贫困地区发展。四川贫困地区政府应着重将农民培训作为“十三五”期间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由各地政府统筹领导、扶贫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作作为组织形式,着重进行农村富余劳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民工下岗后转岗职业培训、水库库区农民转行培训、乡镇企业转型升级后员工转型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培训、农村孤儿关怀培训、农村优秀青年创业培训、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强化培训、职业农民培训等,真正挖掘贫困地区内部人力资源潜力,加大贫困地区脱贫的主观能动性。
(作者系西南财大成渝经济区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