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三无人员帮扶政策 政府管吃住且给零用钱

28.08.2014  09:10

北京针对城市“三无”人员出台了帮扶政策。从今年9月1日起,北京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城市特困人将由政府提供居住、养老、看病、上学等保障,且每月要给零用钱。

城市特困人员补助大幅提高

北京市民政局昨日表示,《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城市特困人员包括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三无”人员。

李红兵说,对于农村“三无”人员,由政府负责其基本生活,但城市“三无”人员一直没有相关政策帮扶,“三无”人员日常享受低保和分类救助,每月可领取787.5元。

根据《办法》,城市“三无”人员补助将有大幅提高。《办法》规定,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

201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275元,各区县这项数据也不相同,比如朝阳区为28315元,昌平区为20321元。根据各区县的不同数据,全市特困人群今后享受的补助每月从1500元至2400元不等。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吕海燕说,这是负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资金,如果他们生活中由于大病等原因超过了这个标准,也将通过医疗救助等方式,由政府部门承担。

李红兵表示,根据前期各区县摸排,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特困人员约有600名。

特困人员医疗教育将享救助

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批准后,政府部门将向这些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等。

同时,对城市特困人员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也将给予救助。

1 哪些人员可供养?

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北京市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2 特困人员如何申请?

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在做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发给《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焦点

不再符合条件将终止供养

在供养方式上,《办法》提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可以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福利机构,应优先为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为防止骗取政府供养情况的发生,《办法》规定,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各方面都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予以确认。

此外,城市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人本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承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职能的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记者 林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