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26条举措促县域经济 允许“一址多照”

02.07.2014  11:53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1日讯(记者 李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和水平,支撑多点多极发展战略,夯实“两个跨越”的底部基础,今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加快县域经济科学发展提出了26条意见。

  大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放宽门槛和限制

  《意见》指出,要突出县域民营经济主体地位,优化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针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提出下放管理权限,放宽企业名称限制、住所登记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等内容。

  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住所设在市、县(市、区),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可以在市、县(市、区)工商局登记。各市工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政策措施。给予市、县(市、区)工商局行使冠四川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的受理权,相关名称的变更由其受理后直接网上报省工商局审批。

  放宽县域企业名称限制。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1年内,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保留期内,允许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调整登记机关;认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的,原则上准予保留原字号名称。

  放宽县域企业住所登记限制。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对物业所有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主办单位、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申请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创新型企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允许将其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一照多址”的具体规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后实施。

  放开县域企业经营范围限制。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和生物技术、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行业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科技行业,根据企业申请,依法灵活核定能够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前直接经营。

  此外,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就允许申请设立集团公司。同时,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县域分支机构。并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复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为2年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不得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待企业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