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长宁交警6小时侦破逃逸案 肇事者驾照被吊销

05.01.2015  16:01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杨晋军) 1月1日,在309省道长宁县龙头镇路段,一辆轿车撞伤一名9岁的小孩后,不但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反而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长宁交警大队民警快速反应、严密布控,仅用6个小时就将肇事者尹某抓获,从而给这起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划上圆满句号。肇事者也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驾驶证被吊销的严厉处罚。

  当日晚8时15分,长宁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称,在该县龙头镇某路段附近,有1辆轿车撞到一名行人,行人伤情很重,肇事车辆已经逃逸。

卡口监控系统锁定肇事车辆

  接警后,交警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调取该路段卡口监控系统抓拍的录像,6小时后,一辆号牌为川QDW0XX号车轿车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该车有重大肇事嫌疑,通过查询,“川QDW0XX”是一辆灰色轿车,登记地为四川省珙县某地。

  专案组试图通过肇事车辆登记时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车主,可登记的电话号码为空号,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专案组立即安排民警到肇事嫌疑车辆入户所登记的地址展开走访调查,正当专案组民警在珙县某地开展调查过程中,肇事车辆嫌疑人尹某出现在民警面前主动投案。

  尹某今年23岁,领取驾驶证还不到1年的时间,当民警问及尹某为何离开现场时,尹某表示,事故发生后,自己非常的紧张,当看到被撞的小孩躺在地上没动,认为已经死了,由于害怕,所以驾车离开了现场。

肇事嫌疑人员指认肇事车辆

  据民警介绍:“尹某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长宁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依法吊销尹某机动车驾驶证。

  警方提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医疗和公安交警部门报案,配合医疗和交警部门抢救伤员、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交通肇事逃逸不仅面临更多的经济赔偿外,还要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