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4.9万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8.02.2014  14:11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巴州区建设局市政工程处主任、原巴州区建设局南龛公园管理所所长王中锐被控犯受贿罪,一审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中锐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去年3月8日,王中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巴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去年11月,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3年,王中锐任巴州区建设局市政工程处主任、巴州区建设局南龛公园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彭某某、温某某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共计149000元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王中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至2011年1月,彭某某为了能在南龛公园“跑马道”水系治理、黑化工程实施、工程款拨付中得到王中锐的关照,分三次送给其现金18000元。

  2009年初的一天,赵某为了感谢王中锐在南龛公园索道维修工程承揽、实施、拨款中的关照,送给其现金10000元。

  2010年9月的一天,安某某为了感谢王中锐帮其承揽了南龛公园游乐园桂花、银杏等景观树销售业务,送给其现金10000元。

  2009年11月的一天,张某某为了感谢王中锐在南龛公园动物园水系治理工程实施、验收后、拨款中得到的关照,在王中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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