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7档税率级差首次明确

30.06.201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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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7档税率级差首次明确

  昨天,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7月28日。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等4项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这11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此前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而昨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首次对外公布了7档税率级差。

  此外,修正案草案明确,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则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专项附加扣除需有关部门确定

  修正案草案并未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草案增加规定,公安、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不得拒绝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草案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同时,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修正案的个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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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