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考核区市县政府:未完成PM2.5目标 扣缴财政资金
即日起,成都将对各区(市)县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实施考核,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对比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并将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为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成都日前正式印发了《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2018年修订)》(下称《办法》),奖励和扣缴均以“完成目标”为核心,其中明确未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将被扣缴财政资金200万元。
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
扣缴资金上限金额均为1000万
将各区(市)县政府作为考核对象,考核的内容是什么?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考核的因子包括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对着两个因子的考核均以2015年数据为基数。其中,PM2.5考核计算,将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分解计划》,依据各年度浓度下降比例,对照2015年年均浓度,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年均浓度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计算,则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分解计划》,依据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上升比例,对照2015年优良天数,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
梳理整个《办法》,记者发现,奖励和扣缴均以“完成目标”为核心。在奖励方面,市级将设立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PM2.5考核奖励占比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60%。其中,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70%;超额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15%;完成PM2.5年均浓度奋斗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1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占比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40%。其中,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资金70%;超额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资金30%。
有奖也有罚。各区(市)县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扣缴资金上限金额均被设定为1000万元。其中,未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2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基本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给予3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年度目标且年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同比上升浓度按每1微克/立方米给予6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年度目标值每减少1天给予1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年度目标且优良天数同比减少的,同比减少天数按每1天给予20万元财政扣款。
连续三年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将启动问责程序
成都市大气办将负责每年度对各区(市)县考核因子进行考评,于每年6月底前统计上一年奖惩资金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成都市大气办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情况及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每季度空气质量排名最后3名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全市作情况说明。对于奖惩资金的运用也有明确规定,各区(市)县所获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和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工作,各区(市)县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挪用。
《办法》规定,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将由市政府牵头,市大气办组织承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参与,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还将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值得关注的是,从2017年开始,对连续三年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区(市)县,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 实习生 曾那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