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1岁男孩玩火炮炸伤自己 店主被判赔2.4万

08.12.2014  12:12

今年4月14日,年仅11岁的张贝贝,在一个副食店购买了两颗“惊天动地”火炮,因操作不当,张贝贝左手被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爆炸毁损伤”,住院治疗花费4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南充阆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向未成年人售卖火炮,该副食店老板赔偿张贝贝各项费用24000元。

火炮危险 少年左手被炸伤

张贝贝,11岁,阆中市思依镇某小学校四年级学生,因父母在外务工,平时与外祖母一起生活。2014年4月14日上午,张贝贝在阆中市思依场镇某副食店购买“惊天动地”火炮两颗。当天下午,张贝贝在家燃放火炮时,被火炮炸伤,当即被送往南充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爆炸毁损伤”,手术并住院治疗至同年5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张贝贝出院后,其家人曾找到销售火炮的李能协商赔偿,当地政府及居委会干部也组织双方多次协调,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21日,张贝贝的监护人向阆中法院起诉,要求售卖火炮的李能及副食店实际店主颜云,共同赔偿张贝贝受伤后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店主与监护人共同担责

阆中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火炮属于易燃易爆产品,且“惊天动地”火炮包装纸上的警示语上明确记载“未成年人严禁燃放”,李能在张贝贝的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将火炮销售给未成年人存在过错。因该店经营者系颜云,李能的行为是帮工行为,对李能销售火炮给原告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应由颜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张贝贝与外祖母居住生活在一起,其外祖母作为张贝贝的临时监护人应对张贝贝的人身安全尽到监督、保护义务,其外婆在明知张贝贝购买火炮且在家中燃放的情况下,其未作具体的安全知识告知和必要的制止义务,应对张贝贝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贝贝的外婆承担80%的责任,店主颜云承担20%的责任,李能、颜华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颜云赔偿张贝贝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20%,即240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说,年关将至,烟花爆竹将出现销售旺季。作为烟花爆竹销售商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将禁止未成年人燃放的烟花爆竹销售给未成年人,以免对其造成伤害;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应肩负起对小孩的安全教育责任,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知识方面的教育,以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出现。(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旷心怡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虎

  原标题:火炮炸伤11岁少年 店主赔偿2.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