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5)川知罚字第003号

19.01.2016  16:13

 

序号

处理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2015)川知罚字第003号

四川省眉山市前锋糖厂假冒专利案

四川省眉山市前锋糖厂

 

彭仲明

前锋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彭仲明于2009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为“用红糖为原料生产纯正红糖蜜的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2011年7月27日获得授权,2013年6月12日因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前锋糖厂在30克×12袋的纸质包装盒、240克塑料包装瓶、460克塑料包装瓶、850克塑料包装瓶、1000克塑料包装瓶的产品上均印有“产品发明专利号ZL200910059059.7”的字样。眉山市科技局在协助调查本案时,清点到该厂的涉案产品库存为:460克玻璃瓶包装15件×12瓶、240克塑料包装21件×18瓶(商家退回待处理)、460克玻璃瓶包装5件×12瓶(商家退回待处理)、181瓶(商家退回待处理)、30克软包装(商家退回待处理)、865克塑料瓶包装24件×20瓶(商家退回待处理)、1000克塑料瓶包装19件×20瓶+7瓶(质量问题未出厂)、纸壳外包装33个,上述物品在眉山市科学技术局调查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同时该厂已于2015年9月停产。

 

行政处理的种类:1、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四川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以前锋糖厂罚款人民币1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户名全称:四川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建行锦城支行

账号:51001890836050474623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