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5)川知罚字第003号
序号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2015)川知罚字第003号 | 四川省眉山市前锋糖厂假冒专利案 | 四川省眉山市前锋糖厂 |
| 彭仲明 | 前锋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彭仲明于2009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为“用红糖为原料生产纯正红糖蜜的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2011年7月27日获得授权,2013年6月12日因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前锋糖厂在30克×12袋的纸质包装盒、240克塑料包装瓶、460克塑料包装瓶、850克塑料包装瓶、1000克塑料包装瓶的产品上均印有“产品发明专利号ZL200910059059.7”的字样。眉山市科技局在协助调查本案时,清点到该厂的涉案产品库存为:460克玻璃瓶包装15件×12瓶、240克塑料包装21件×18瓶(商家退回待处理)、460克玻璃瓶包装5件×12瓶(商家退回待处理)、181瓶(商家退回待处理)、30克软包装(商家退回待处理)、865克塑料瓶包装24件×20瓶(商家退回待处理)、1000克塑料瓶包装19件×20瓶+7瓶(质量问题未出厂)、纸壳外包装33个,上述物品在眉山市科学技术局调查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同时该厂已于2015年9月停产。
| 行政处理的种类:1、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四川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以前锋糖厂罚款人民币1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户名全称:四川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建行锦城支行 账号:51001890836050474623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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