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龙晴苑”违规超建被处罚款5.6万元

05.03.2014  16:09

  案例简述:

  四川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在巴州区清江龙晴街启动实施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名为“清江龙晴苑”。该项目共有A、B、E、F及4号楼,砖混结构,均为8层,总建筑面积20556平方米。经调查,该工程至今未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违法建设工程。   在我市开展“两清”工作后,该公司分别于2009年12月12日、2010年11月16日、2010年12月10日向巴州区住建局和巴州区城建监察大队缴纳了14.8万元的配套费,2012年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将龙晴苑项目纳入“两清”,7层可视为合法,但其第8层属于违规超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2013年3月,巴州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四川省亿科房产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56540元,追收该项目下余配套费222008元、墙改基金123336元。   案件解析:   该案件属于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便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案例。   四川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处理过程中,规划及建设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降低了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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