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等4人无罪获释 法院:基本法赋予集会自由
原标题:黄之锋等四人无罪释放 裁决官:《基本法》赋予人民集会自由
文/李程
两年前,罗冠聪、黄之锋、黄浩铭和陈伟业抗议中央发表“一国两制白皮书”游行后,在中联办门前焚烧“一国两制白皮书”道具,四人被控阻挠警方灭火。今天(7日),法院判决四人无罪释放。
2014年6月11日,黄之锋、人民力量内务副主席黄浩铭、立法会议员陈伟业,以及学联秘书长罗冠聪在中联办外示威抗议,并焚烧道具版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的白皮书。当局最终出动了灭火器灭火,灭火器见,四人行为被指涉嫌阻碍警方执行职务。
2015年7月17日,这四人面对“妨害公务”的控罪,出庭后,他们在法院门口示威,并再次焚烧“白皮书”。黄之锋还对媒体表示,当日游行“完全合法”,没有占领 堵路,是次被拘捕是“出乎意料、匪夷所思”。罗冠聪则称,他于上周获警方告知,昨日会同时拘捕和起诉他,他对是次拘捕感到“相当惊讶”。
今天上午,此案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判。裁判官李绍豪在裁决时强调,《基本法》赋予人民集会自由,法庭相当着重此权利,但同时亦须确保集会时的公众安全。他 认为集会地点狭窄,聚集人士众多,示威人士当天燃烧物品体积大,警员是有灭火的必要,但各被告是否故意阻挠警员执行职务却存在争议。
这位裁判官指出,黄之锋确实用身体阻挡一名警长去路,但是阻挠行为,并没有引起警长的严重不便,故裁定黄之锋的行为未构成法律上的故意阻挠。
另外,裁判官虽认为黄之锋有刻意抢去一名警员的水桶,但后来该警员因被人群谩骂而不能继续执行职务,这不是黄之锋造成的。裁判官澄清,黄虽为公众人物,但不可凡事归咎于他,更何况他不是该次集会召集人,故裁定黄之锋全部罪名不成立。
至于罗冠聪当时站在黄之锋旁,但现场挤拥嘈杂,裁判官称无法推论罗是故意阻挠警长。
而黄浩铭和陈伟业的行为,裁判官则认为二人既不认识该警员,该警员又穿着便衣当值,佩戴的委任证又跟上衣一样深色,两人确有可能不知对方的警员身份。虽然该警员声称有呼喊过“正在执行公务”,但他们有可能听不到。故两人亦可脱罪。
审讯发生插曲,于休庭期间,黄浩铭未有依时回庭,惹裁判官斥责:“是不是要出拘捕令呀?”黄浩铭于两分钟后急急现身返庭,向裁判官表示歉意,但裁判官下令罚款100元。
结案后,四人均申请取回诉讼费,其中聘用资深律师的黄之锋曾透露诉讼费超过3万元,另外黄浩铭申请诉讼费68.9元、陈伟业申请329.6元诉讼费,罗冠聪 则索500元诉讼费。但裁判官指不能对黄之锋当日的不当行为视而不见,认为他明知警员身份而故意做的,不批准黄之锋的诉讼费申请,其余三人则获批。
至此本案以四人无罪释放结案,他们也在Facebook上弹冠相庆。
责任编辑:张淳 SN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