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鹏龙局长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接受《四川日报》专访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四川省工商局局长万鹏龙就《条例》的实施对四川市场监管格局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将得到哪些实惠和红利,企业应该如何遵守《条例》等一系列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接受了《四川日报》的专访。
9月24日,《四川日报》第三版以《创新市场监管模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题,刊登了万鹏龙局长从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约束、社会共治、监管制度创新等方面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详细解读。
笔者注意到,万鹏龙在此次专访中在“制度设计”、“具体操作”和“信用约束”方面一共回答了《四川日报》提出的10多个问题。当记者问道“为确保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时实施,我省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时,万鹏龙说,今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此提前谋划,已建成了过渡阶段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和年报系统,前者于3月1日平稳上线运行,后者将于10月1日上线运行。现在我们正商请有关部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它是推动形成从单一的部门监管扩大到多部门、全社会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的基础性工程。同时,我们加大工商干部培训力度,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川报记者问道:企业信息包含哪些内容?在什么地方公示?
万鹏龙解答: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企业信息应当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川)”(http://gsxt.scaic.gov.cn)上公示。两类信息应当公开:
一是企业年报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此外,《条例》规定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年报内容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是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记者问: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移出名单?
万鹏龙解释:以下4种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上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记者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四川获得了哪些制度红利?如何构建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宽进严管?
万鹏龙说:今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降低了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全省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长。3月—8月,全省新登记各类企业8.04万户,同比增长64.08%;新增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928.98亿元,同比增长112.69%。
近年来,省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要求,制定并实施四川工商“257”战略,开展百项创新工程,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们将努力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围绕“257”战略的实施和争创全国一流工作目标,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部门协作监管机制、社会协同共治机制,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加快构建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努力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撰稿: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