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立案门槛虽降低 需有基础证据
经过一个月的运行,四川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工作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本月,省高院正式面向全省印发了《关于登记立案流程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对登记立案的要求、流程、登记立案的诉讼指引、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意见于下发当日开始施行)。
起诉虽多未必能立案 哪些能最终立案?
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起诉案件,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新津法院立案庭庭长魏建英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一个月以来,大量案件涌进法院,但是一些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比如涉及国家秘密、政策范围的案件。另外就是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都是有期限的,过了期限立案登记属于违法。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只适用于一审民事、一审行政、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初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上诉、申诉、以及破产申请、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不适用登记立案。
新津法院立案庭曾有6名工作人员,由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加了20%~30%。法院不得不增加1名专职人员。此外,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还开通了网上立案系统、邮寄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
写起诉状确有困难 可口头提出
魏建英表示,一些农村居民起诉索要赡养费的,由于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往往不会书写,这时法院允许这部分人口头起诉。此外,新津法院还制作了起诉书等15种立案配套文书,供当事人选择。
意见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制作和提交起诉状,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入笔录。
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与起诉相关的基础证据或证明材料。包括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诉请基础法律关系等与登记立案相关的材料。
起诉无论是否立案 都要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相关的书面材料,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魏建英表示,立案与否均出具法律文书有助于当事人维权。立案则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不立案则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起诉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对于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当由立案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合议笔录。对当事人的起诉,无论是否立案,都要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不立不裁。但当事人同意撤回或退回诉状的除外。
对于接收了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和起诉基础材料,但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可以编“登”字号予以组卷保存,但不统计为诉讼案件。
魏建英指出,实行立案登记之后,与之前立案审查相比,现在要求降低了,法院一般只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只要你有基础证据了,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与起诉相关的基础证据或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对和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只有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登记立案后2日内告知当事人
魏建英表示,现场立案的,法院会将受理案件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当场发给当事人,择日立案的就要在2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当事人。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后,应当在2日内通过推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码,并在2日内通知起诉人预交诉讼费并将案件移送审判部门。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经审查,起诉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