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环境资源犯罪补种复绿 量刑可放宽

21.09.2016  09:05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 在依法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时,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将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9月20日,省法院公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法院如何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绿色发展作出部署。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人士介绍,补种复绿是指环境资源犯罪中的毁坏林木、破坏植被等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主动进行恢复性补种树木和植被,并且达到一定成活率。增殖放流主要是指非法捕鱼等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放养新的鱼苗等, 并达到一定成效,那么在量刑时可以有条件放宽,甚至免于刑罚。

同时《意见》还提出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的时间表,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部署,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省法院提出,对省委决定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上游)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重点地区的中级法院,要在2016年底之前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中级法院原则上要在2017年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省法院还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职能进行了规范,其明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和资源环境保护失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与资源有关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以及合同纠纷、旅游纠纷等民事案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林业、水力、渔业等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相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起的公益诉公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资源案件的案由规定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