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法官就《新消法》答@四川发布网友问

15.03.2014  12:49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4日讯(记者 张进春)14日,来自四川省高院、成都市中院、成都高新区法院、成都锦江区法院的5位法官,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消法》实施、设立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等问题在线回答了@四川发布网友的提问。

  网友@神兽吐槽:我国现行有哪些法律有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的成都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建敏表示,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及《食品安全法》等。

  网友@民间妇科大夫: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做了哪些修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熊颢表示,新修订的消法呈现出七大亮点: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精神损害入法;消协可提供公益诉讼;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网友@厨艺派:听说新消法对霸王条款做了限制,我就知道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还有别的霸王条款吗?我感觉电信啊、银行啊好多业务就不让我们有所选择,这种算不算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该怎么面对这些霸王条款?

  熊颢表示,针对这个问题,在新消法第26条,对霸王条款有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其实普通消费者所说的霸王条款就是商家、经营者做出的一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这位网友所说,除了我们普通遇到的餐饮业禁止自带水酒这种事属于霸王条款,下面再说几个比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有些洗衣店列的客户须知提到一条:洗涤过程中造成了拉链、扣子、装饰物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内,这个就是商家逃避应尽义务的霸王条款。还有些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就规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话是按每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是作为消费者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话,就要每人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那么这个合同来看的话,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也是在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的霸王条款。那么普通消费者面对这种霸王条款,首先,如果遇到经营者使用这种霸王条款来减轻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这种情况,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其次,新消法26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如果含有这种声明,它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

  @乖乖灵儿2013:新消法规定产品三包期起算由开票日变更为交付日,请问这里的“交付日”是指的“交付货品”的日期还是指“交付使用”的日期呢,比如大家电,有人装修新房,家电送货之后好几个月才安装或者安装之后,一两年未入住,如果这期间的时间也算入三包的话,是不是对消费者不太公平呢?

  熊颢表示“交付日”应是指交付日期,而不是交付使用的日期。针对网友提出家电送货几个月才安装,如何计算三包日期的问题,建议消费者如遇上述问题,可通过与商家另行书面协商确定三包起算日期的方式解决。

  网友@神采肥羊:我听说新消法将个人信息也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那么如果我知道有人把我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别人,我可以告他吗?我有个朋友结婚的时候,我帮他在酒店订酒席留了我的电话,结果没几天什么婚庆、租车的人天天给我打电话,烦死了,我觉得是酒店泄露了我的电话,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长期在一线从事调研、审判工作的四川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表示,新消法中违法泄露信息是指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向其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如果消费者明确知道泄露其消息的经营者,应当可以告他违法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停止损害,甚至要求赔偿损失。

  @小市刘刀:在银行办张卡,找中介租套房,在4S店买辆车,在网站参与了个小调查,然后就会莫名其妙接到各种电话和短信,什么理财啊,什么买房团购啊,什么汽车保险啊,不厌其烦。这时候才意识到,我被“”了,估计就值一毛两毛,请问这怎么投诉?如何取证?!如何索赔?!

  施家蓉表示,应该由信息使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信息使用合法,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方法及用途,或经消费者同意。对于如何索赔,则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

  网友@最四川小窝:听说新消法设定了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要是我买了东西不满意想退而店主不给退,我该怎么用新消法的条款来解决?

  成都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永红表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大的原则是7日内无条件退货。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有另外条款规定包括有四种: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的、报纸报刊等等商品。是不能无条件退货的;如果你和商家约定了不能退货的,也不能使用无条件退货;网购无条件退货时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运费的,除非事前和商家约定由商家来承担运费,或者是购买了运费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