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12月1日实施 通行费怎么收 与服务质量挂钩
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挂钩:建动态费率调整机制,不达标将降通行费
杜绝“天价拖车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不得指定维修场所
记者从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进入依法治路新阶段。《条例》创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并建立入口治超、车辆通行收费标准与工程建设和服务质量挂钩、高速公路分车道行驶等制度。《条例》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行业管理新思路,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传统管理思维,以经济杠杆为手段,在质量评价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既能提升高速公路行业监管效果,又能最大限度维护公众出行利益。
为治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中“天价拖车费”、强行拖车、强行指定维修场所等问题,《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条例》还对允许私家车占用、使用应急车道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无法及时移至服务区或收费站外的;二为驾驶人突发疾病影响安全的;三为发生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突发情形的。除此之外,社会车辆严禁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条例》初步确立了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强化出行信息发布。同时提出,要统筹推进高速公路灾备中心、专用通信网、ETC、出行信息服务及指挥调度平台建设。相关部门表示,正考虑通过推出银行储值卡办理的方式加快ETC办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