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路条例下月实施 治理天价拖车

25.11.2015  09:48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佳) 记者从11月24日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进入依法治路新阶段。其中,条例创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规定入口治超、车辆通行收费标准与工程建设和服务质量挂钩、高速公路分车道行驶等制度充分体现了四川特色,值得关注。

关于收费:通行费降不降,公众也有发言权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据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张钧介绍,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行业管理新思路,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传统管理思维,以经济杠杆为手段,并在质量评价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既能提升高速公路行业监管效果,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众出行利益。

据了解,在此之前,交通厅已开展了近一年的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试行工作,对已营运的多条高度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应急处置、安全、养护等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引入了公众参与打分的程序,成效明显,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随着条例的实施,将推进以《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为重点的配套制度出台,各条高速公路在每年的服务质量评价中如果不达标且限期整改不到位,将降低该条路的通行费。”张钧同时表示,不会因为质量评价好而提升通行费,但调低通行费的高速公路在下一年评价达标后,也可恢复原本通行费。

关于拥堵:储值卡也将能办ETC啦!

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收费站拥堵问题,《条例》在借鉴江苏立法经验基础上,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应急管理措施、迁建或改造收费站的缓堵保畅义务。《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

除此之外,《条例》初步确立了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强化出行信息发布,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提出,要统筹推进高速公路灾备中心、专用通信网、ETC、出行信息服务及指挥调度平台建设。据了解,目前,全省ETC用户已达到100万,相关部门表示,将通过增加ETC道口等措施,方便车辆通过,从而缓解收费口拥堵的问题。“目前,ETC办理慢最主要的原因是用户没有某个银行的信用卡,而申请信用卡又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相关部门也考虑,通过推出银行储值卡办理的方式加快ETC办理力度。”张钧说。

关于治超:违规放行超限车,每辆罚2000元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外,我们还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违法放行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法律责任。对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入口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放行车辆通行费,并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2000元罚款。

2013年12月以来,我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活动,初步形成了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实施入口计重检测管控、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巡查监督、公安交警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地方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入口治超联动工作机制,高速公路超限治理成效显著,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受到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充分肯定及高度评价。对此,我们认真总结经验,将超限治理成果上升为法律成果,开创了我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管控的新格局。

关于服务区:厕所、车位、饮用水,一个不能少

开长途车,私家车出行,在服务区加油、上厕所是很普遍的事情,《条例》在服务区服务方面也有硬性规定。

据介绍,自我省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改造、星级评定和“四统一”工作以来,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硬件设施得到极大完善,服务区面貌大为改观,受到社会公众一直好评。2015年,按照部要求,我省启动了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优质文明服务创建工作,使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迈上了新的台阶。为进一规范服务区管理和服务,我们将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日常管理及服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入厕、停车、饮用水等免费服务,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车辆加油、加水、维修和购物、餐饮、住宿、医疗急救等经营性服务。

关于“天价拖车”: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布

为治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中“天价拖车费”、强行拖车、强行指定维修场所等乱象,《条例》确定了清障救援服务组织者、实施原则及规范收费等相关事项,充分保障司乘人员利益。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关于应急车道:三种情形才能临时占用

根据《条例》规定,“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救护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应急车道是保障高速公路救援的生命通道,如果应急车道被占用,将造成延误救援的后果;同时,救援车辆和人员上不去,现场也撤除不了,交通堵塞也得不到缓解,甚至更严重。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车辆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可以临时占用。一是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无法继续行驶的;二是驾驶人突发疾病的;三是突发危及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这里强调的是“突发”和“危及行车安全”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