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案胜诉只与程序有关

18.03.2015  16:50

  浩瀚

  4年大学刚要读完,女生徐某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3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

  所谓“高考移民”是指,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高考移民”历来都是一个敏感话题,因为它涉及到千家万户高考公平的问题,目前,教育部和各地省市都禁止“高考移民”,发现“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是取消学籍。但是,“高考移民”仍然屡禁不止。

  武汉市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让许多人似乎看到了希望。然而,这个判决无关于“高考移民”的实质问题,而主要是强调了学校要依法行事的要求,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是践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依法治国”的体现。

  从这个判决来看,强调了学校在作出取消学籍这样一个类似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而学校恰恰在两个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其一,学校在作出取消涉嫌“高考移民”徐某的学籍处理决定前,没有给与其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违背了正当程序。其二,学校作出取消学籍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即落户新疆的证明是民警违规开具的,这个证据是在学校作出取消学籍后才收集到的,这说明学校是先作决定后搜集证据,这也违背了正当程序。

  而纵观两级法院的判决,根本就没有谈到“高考移民”的是非问题。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学校在履行了正当程序后,认为证据可以表明她属于“高考移民”的话,仍然可以再对徐某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其二,其他考生因为“高考移民”的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不能简单地依据这个判决认为学校取消学籍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如果其他考生要对“高考移民”能否取消学籍向法院问个究竟的话,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要求法院对于教育部或者地方政府作出取消学籍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前提是这些规定不是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否则法院就无权作出审查。如果这样的规定是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作出, 那么,考生只能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立法改变原有的决定。

  不过,武汉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具有标本意义。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多次提到依法治国前提要规范化、程序化,法院判决昭示了学校这样一个事业单位在作出影响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程序不到位则实体无从谈起,法治也无从谈起。这无疑从另一方面更加注重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让学校不能随意地侵犯学生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