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高空坠物砸残 状告149位业主索赔23万元

06.08.2014  15:33

  近年来,在高楼密集的城市,高空坠物伤人案时有发生。四川叙永中年男子胡某就是不幸者中的一个。去年8月28日,胡某在经过叙永县城新区御景东城3幢楼楼下时,被楼上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致八级伤残。今年5月,胡某将楼内149户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泸州市叙永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被受关注的叙永首例高空坠落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3年8月28日2时许,胡某像往常一样前往客户家里做家政服务,经过御景东城3幢楼楼下时,一块砖头从高空突然坠落,恰好砸中胡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昏倒。随后,胡某的妻子靳某及时赶到将丈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20天的住院治疗,胡某脱离危险。经鉴定,胡某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左侧颞顶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今年5月,胡某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御景东城3幢楼149位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补偿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原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149户业主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有的被告表示,自己从交房之日到原告胡某受伤这段时间,根本就没入住过,自己家不可能掉下砖头,不应承担责任;有的则表示,原告出事的时候,家里的房子早就装修好了,不可能有砖头坠落,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有的被告则认为,其所居住的单元,离掉下砖头致伤胡某的位置较远,也不该负责。

  小区物业公司也表示,从去年6月30日交房之日就与所有业主签订了《装修管理条约》,其中规定了禁止高空抛物,针对高空抛物也出示了提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不应负有责任。

  目前,该案的审理仍在进一步进行中。

  四川台记者戴林、通讯员苏忠国报道。

  戴林 新闻频率记者

  苏忠国  叙永县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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