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13.06.2017  12:01

关于支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

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开展我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

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转移,推动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时间:2017年5月17日至6月7日

电话(传真):028-8554520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关于支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

度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关于支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

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开展我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转移,推动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所有权改革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支持高校院所与发明人订立合同,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取知识产权的权利作出约定,可约定发明人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权利,单位和发明人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发明人为团队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没有约定的,申请获取知识产权的权利按照规定办理。

支持高校院所与发明人就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订立合同,就其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通过约定和权利人变更分享权利,可约定发明人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权利,单位和发明人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对既有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的,由发明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所需的材料,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将知识产权权利人由单位变更为单位和发明人。

(二)单位拟放弃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放弃前一个月内通知发明人。发明人愿意受让的,可无偿获得该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手续。 

(三)财政、国资、科技、教育、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对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约定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分享的应予以承认,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等相关事项。

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处分权改革

(四)单位可自主决定职务发明知识产权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转移,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不需审批或备案。

(五)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过程中,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单位应明确和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及办法,并在本单位公示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名称 拟交易价格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实行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定价的,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单位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企业的,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定价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应予支持并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六)单位在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无正当理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一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后两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发明人经与单位协商约定可自行运用实施;单位不予协商约定的,发明人可自行运用实施,但应书面告知本单位。

(七)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就其申请知识产权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收益权改革

(八)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转化转移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财政。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转化转移收益应首先用于对发明人或转化转移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教学、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转化转移等相关工作。单位与发明人共享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的收益或股份等,发明人按照所占的知识产权份额取得收益,单位所获收益部分发明人不再参与分配。单位与发明人可就对转化转移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进行约定,可从转化转移收益中支出,也可给予产权激励或现金奖励。

单位对发明人的奖励及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酬;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从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酬;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取得经济效益后五年内,可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酬。

(九)单位在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无正当理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一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后两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发明人自行运用实施获得的收益,与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收益。

(十)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收益,按约定或规定划归发明人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明人或转移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及报酬,应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但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单位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奖酬的,发明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单位与发明人通过知识产权确权,作价入股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四、建立健全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十一)高校院所应建立完善与职务发明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做到制度透明、程序简便、责任明确、奖酬合理。建立健全发明创造报告制度,明确研发过程中尤其是形成发明创造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及时确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担在开展改革试点中的决策责任。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档案,对于经确认的职务发明应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申请专利或者采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建立健全职务发明激励制度,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的条件、程序、方式等。

五、建立健全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评价机制

(十二)高校院所应把获得职务发明知识产权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等项目立项、考核、验收的指标;将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转化转移的成效作为单位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

(十三)高校院所在技术职称评聘、晋职晋级时,应把科研人员参与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创造、转化转移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高校院所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凭专利证书作为科研成果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依据之一。高校院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四川省专利奖,可作为其职务发明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指四川省境内国家或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包括按企业管理、民办和民办公助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单位:指高校院所。

发明人:包括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创作者等自然人,也包括发明创造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