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高县法院集中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
17.11.2013 16:15
本文来源: Sichuan.Scol.Com.Cn
四川在线消息 11月14日,高县法院积极响应由省委政法委、省林业厅牵头,联合省级九部门开展的代号为“亮剑行动”的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判处两起三人滥伐林木案,分别判处3被告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和8000至4000元不等罚金。
该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周某海与黄某兵签订书面合同,由黄某兵出资设立木材加工厂,周某海负责为黄某兵办理林业方面的相关手续,每立方米木材收取20元费用。同年6月,黄某兵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了高县落润乡普照村蒲某山林里的林木,9月,周某海联系了筠连人李某泽收购木材,10月20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兵雇请工人对蒲某山林的林木进行砍伐,共计砍伐林木200株,立木蓄积45.2693立方米。砍伐后,周某海随后将木材运到筠连进行了销售。
2002年10月,周某海、梁某进、李某友(另案处理)共谋由梁某进出面购买村民木材,每吨木材给予梁某进20元。尔后,梁某进以每吨400元的价格购买了高县落润乡大楠村万某山林里的林木,并告知了周某海,周某海指使梁某进进行砍伐,并预付给梁某进500元砍工费。同年11月7日至10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梁某进组织工人进行砍伐,共计砍伐林木161株,立木蓄积56.3341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海、梁某进、黄某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庭根据3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了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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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2013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