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异地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考试
跨市(州)招生须安排在各地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
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拉生源
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
近年来,个别公办普通高中在招生中未经批准异地招生,乱挖生源,抢注学籍,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有望得到整治。5月7日,省教育厅就2015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州)招生有关事宜发出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跨市(州)招生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考试。
按规定,原则上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向市(州)教育局提出跨市(州)招生申请,由市(州)教育局核准后报教育厅,经教育厅同意后,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跨市(州)招收少量学生,首次核准的学校原则上跨市(州)招收的学生不超过1个班,班额为56人。此前经教育厅同意可跨市(州)招生的部分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继续跨市(州)招生。各地要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州)招生计划纳入相关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为保证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省教育厅要求,公办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须安排在各地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不得提前组织考试和录取新生。民办普通高中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独立举行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考试时间应当安排在各地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
“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将以民办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也不得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将以公办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记者 江芸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