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骗婚”维权难?两高两部明确撤销流程

01.01.2022  21:52

  原标题:遭遇“骗婚”维权难?两高两部明确撤销流程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遭遇“骗婚”或“被结婚”,受害人往往无法撤销婚姻,而报案或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也很难走通。

  针对这一堵点,近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下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假冒婚姻的撤销流程,并将此类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加大震慑力和惩戒力度。

  ━━━━━

  一朝遭骗婚,奔波7年无法离婚

  因为遭遇“骗婚”,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居民姚某奔波了7年未能解决。

  2013年12月初,家住闽侯县大湖乡的姚某经人介绍,与自称“莫某某”的广西女子相识。几天后,两人在闽侯县民政局办了婚姻登记,姚某给了“莫某某”7万元彩礼。次日,“莫某某”就带着彩礼消失了。

  姚某报案后,警方认为,姚某提供的结婚证是民政部门颁发的正规结婚证,不存在诈骗事实,不予立案。姚某又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但民政局认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受胁迫登记的才可撤销,姚某与“莫某某”登记结婚没有受胁迫的情形,因此也不受理。

  姚某家贫,被骗财后,生活更困难。遭骗婚后,姚某虽然找到合意的女友,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后来,姚某与女友生育两个孩子,但因与“莫某某”的结婚证未被撤销,姚某和女友的孩子无法落户就学。

  无奈之下,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莫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查发现,莫某某早在2010年7月已与戚某办理结婚登记,这位莫某某并非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莫某某”,姚某只得撤诉。

  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忻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自己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法院调查发现,姚某与真实的莫某某互不认识,双方没办过结婚登记手续,也不存在婚姻关系,无法判决离婚,于是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1月3日,姚某对闽侯县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撤销结婚证,法院受理后,又以超过5年起诉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同年7月,姚某求助于闽侯县检察院。

  ━━━━━

  检察监督介入:婚姻登记应予撤销

  闽侯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调取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中发现,结婚登记材料上的“莫某某”与身份证上的莫某某长相出入较大。经进一步联网查询,发现“莫某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同时存续。

  查明有人冒名“莫某某”在多地登记结婚骗取彩礼的关键事实后,检察官认为,闽侯县民政局在真实的莫某某本人未到场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合法要件。虽然该婚姻登记错误系由于全国联网查询信息化建设滞后、民政部门难以进行实质审查的客观条件所致,但对于已查明客观存在且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婚姻登记错误,应予以纠正。

  同年9月1日,闽侯县检察院向闽侯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实缺少合法要件的应当撤销。

  为尽快促使该行政争议得到解决,同年9月16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参与公开听证。针对县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姚某的婚姻登记问题,听证员多数认为县民政局应主动撤销婚姻登记。

  针对“冒名登记婚姻”应否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又邀请法学专家召开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无效。虽然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未再将“冒名结婚”“假结婚”等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符合立法精神。

  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闽侯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020年10月10日,闽侯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姚某的诉求得以实现,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10月14日,闽侯县民政局为姚某和其未婚妻岳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鉴于因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姚某长期奔波申诉,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决定给予姚某司法救助4万元,并帮助姚某解决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

  2021年9月27日,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姚某诉福建省闽侯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位列其中。

  检例要旨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

  两高两部发文,明确假冒婚姻撤销流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下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规定,且现实中处理此类纠纷面临诸多困境:

  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难。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

  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难,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与此同时,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促进解决了一些案件中的此类问题,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针对当前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突出难点,《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此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冒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防范和减少假冒登记结婚问题的发生,民政部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确保婚姻登记信息核查准确,有效避免重复登记,堵住信息核查漏洞。同时,加快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工作,不断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有效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目前,全国已全部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登记现存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工作。在推进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民政部启用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将此类失信行为纳入我国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加大震慑力和惩戒力度。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有关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等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受理,依法调查核实,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对于符合移送起诉条件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光博

两高两部: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
  原标题:两高两部: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打击力News.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