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将按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 王玥)今日,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何种行为属于骗取保险基金的范畴,规范了权利机构的查处流程及方式,并且详细列举了骗取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保险基金的行为以及处罚方式。如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或将被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查处方式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时,有权依法进入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调查、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等。《规定》中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实行保密制度,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成都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养老保险>>>
有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最高可罚骗取金额五倍罚款
《规定》中指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隐瞒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恶意重复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者他人骗取基本养老金;隐瞒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事实,重复领取供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责令其限期退回已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险>>>
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最多将处5年内不受理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规定》中分别提到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及处罚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若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就医;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就医等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同时,暂停其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期间其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垫付,然后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编造病历、提供虚假报告和疾病诊断等虚假证明;伪造财务票据或者凭证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五年内不受理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私自联网结算或者将非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五年内不受理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工伤保险>>>
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将或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指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若不按规定验证协议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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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规定》中指出,以下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