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未登记摩托车牌交叉路口不让行 死亡后担主责

03.10.2014  12:05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今年9月26日正式获批,根据《条例》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成都市所有电动自行车都须登记上牌,并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今日,成都商报继续关注有关“电马儿”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去年10月21日下午,袁女士驾驶大客车由九里堤方向,沿长青路朝交大路与长青路交叉口方向行驶。下午4时许,大客车行驶至交大路与长青路路口时直行,此时骑着电动二轮车的陈某某,由袁女士车行方向左侧驶入路口,客车与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陈某某受伤,于去年11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机构鉴定,无号牌的电动二轮车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此事故,陈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还存在准驾不符的问题。交警调查认定,他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锁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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