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死于自己所驾车辆保险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担责

23.09.2014  12:47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黄颂杰 记者付江) 今年2月,四川三台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客车在行驶途中莫名熄火,驾驶员下车检查时,客车无故倒退,与公路护栏相作用,将驾驶员当场挤压受伤致死。事发后,死者亲属多次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不是商业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客车行使途中熄火 驾驶员下车检查被挤死

  2014年2月22日6时45分许,杜宁(死者)驾驶川B08***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三台县西平镇方向往三台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西平镇建林四村二组路段时,客车无故熄火,杜宁即下车检查车况。当他走到客车尾部埋头认真检查时,客车突然后退,杜宁躲避不及,被挤在汽车和公路护栏之间,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杜宁系车祸意外事故中,左侧胸部被挤压致严重胸部闭合性挤压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障碍致严重颅脑挫裂伤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保险公司称驾驶员是车上人员 法院认定驾驶员系车外第三者

  2014年6月24日,死者杜宁母亲汪丽梅、妻子代丽萍以及其儿女等亲属来到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绵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XX队(下称绵运司第XX队)、中国某财保公司绵阳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1105.20元。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该车事实车主魏某为被告,出庭应诉。

  庭审中,中国某财保公司绵阳支公司辩称,死者杜宁是事故车驾驶员,车上人员不能作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如法院确定杜宁为第三者,杜下车检修时忽视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绵运司第XX队和魏某则认为,事故车在中国某财保公司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如保额不足偿付,愿承担补足责任。

  审理中查明,魏某是川B08***号车事实车主,其将该车挂靠登记于绵运司第XX队进行经营,并向中国某财保公司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发后魏某垫付了丧葬费17936.50元、鉴定费2000元,车检费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当以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身处何处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杜宁下车检查车况,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中国某财保绵阳支公司将“驾驶员”身份固定为“车上人员”,其理解教条,认识片面,其抗辩不予支持。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因无法查明事故原因,未划分责任,故不能确定杜宁存在过错;魏某将川B08XXX号车挂靠于绵运司第XX队,并交纳了相关管理挂靠费用,故绵运司第XX队应与魏某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由中国某财保公司绵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汪丽梅、代丽萍及其儿女赔付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110000元;由中国某财保公司绵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汪丽梅、代丽萍及其儿女赔付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374115.30元。

  法官说法:本案驾驶员杜宁虽属车上人员,但发生事故时已离开车体,停止了对该车的操作和控制,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按商业三者险赔偿。本案虽死者家属得到了赔偿,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不能改变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实。死者三子女中长女年仅20,幼子尚不足14岁,幼年丧父之悲痛及后果岂是金钱可弥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车辆拥有者将会越来越多。提醒司机们,为了他人,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一定要珍惜生命,注意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