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马儿跑得快就好?小心出事伤不起!

14.03.2014  10:36

■四川在线记者颜雪摄影方炜

  昨日,成都交警二分局民警在梁家巷路口进行电动车计重宣传。民警表示,一般40公斤以下、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才允许上号牌,但实际上很多超标电动车都是机动车。

  临近3·15消费者权益日,律师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留意是否超标“”机动车,否则如发生事故商家仅涉嫌消费欺诈,而不能以人身损害为由索赔。

  民警教辨别·电动自行车

  整车重量40公斤以下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昨日上午,成都市交警二分局民警在一环路梁家巷路口开展电动车计重宣传。几辆常见电动车摆放路边,用计重仪称重。

  “这辆红色电动自行车重150公斤,如果司机搭载1人,每人以60公斤计,重量就接近300公斤。”成都交警二分局四大队民警周鹏说,“一般而言,只有整车重量在40公斤以下,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才被允许上号牌。”周鹏进一步透露,“这样算下来,很多电动自行车光是车辆就不符合规定了,很多超标电动自行车都是机动车。

  律师说案例·超标电动车

  电动车超标“”机动车索赔只能算消费欺诈

  案例:去年5月29日,资中小伙龙智刚购买了一辆电动车。6月15日凌晨,龙智刚在高新区益州大道路口与一辆工程车发生碰撞,后死亡。经鉴定所骑电动车为机动车,龙智刚负主责。龙智刚父母遂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以人身损害为由请求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电动车生产厂家,严重违反国标,使其生产的电动车的技术参数和功率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被认定为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同时该产品作为电动车生产和使用因为超出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龙智刚死亡的主要原因。”民警称。

  “目前市场销售的电动车是技术概念,而法律上的区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方晓林律师说,一般而言,电动车更多的偏向于机动车范畴,而电动自行车则被设定为非机动车。“关于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鉴定,国家有非常清晰的界限。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厂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则为非机动车。还有其他衡量指标,但是车速最重要。

  对于此起案例中的情况,方晓林表示,“如果诉讼当事人可以出示证据,购买电动车时厂家告知为非机动车,而证据显示其为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那么厂家就涉及商业欺诈。”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申请双倍赔款。“但在该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是以人身损害为请求而非商业欺诈,但一般只有产品质量直接造成的才能以人身损害为请求。”方晓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