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辱国旗”议员罪名成立 议员资格不受影响

29.09.2017  23:24
▲郑松泰去年在香港立法会内倒插国旗与特区区旗(图片来源:“东网”) - News.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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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香港“辱国旗”议员罪名成立 但议员资格不受影响

  2016年10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召开会议期间,“热血公民”议员 郑松泰 在议事厅内公然将多名立法会议员会议桌上的国旗和区旗拔出“倒插”。随后,香港警方以“侮辱国旗”及“侮辱区旗”两项罪名控告郑松泰并将其依法拘捕。9月29日,香港东区法院对此作出裁决,认定郑松泰两项罪名成立,罚款5000元港币。

  控方在结案陈辞指,根据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和《区旗及区徽条例》“玷污”是指与旗帜有实体接触的污辱性行为,而“玷污”亦不限于物质上的玷污。控方认为“玷污”的方式不一定只是弄污或践踏,而即使郑松泰没有弄污和损毁旗帜,但倒插旗帜都会损坏国家及地区的独有尊严,请法庭以常识作出判断。

▲郑松泰去年在香港立法会内倒插国旗与特区区旗(图片来源:“东网”)

  辩方辩护时宣称,条例亦订明玷污国旗和区旗的方式为“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这些玷污形式都对旗帜有实体性的影响,而“郑松泰倒转国旗并不一定是侮辱”,但控方却将“玷污”与“不敬”划上等号。

  裁判法官当庭指出,郑松泰倒插国旗的行为,在正常合理人士眼中,已破坏了国旗、区旗的尊严,构成“玷污”的控罪元素;其行为又发生在立法会,并两度倒插国旗区旗,象征意义有所不同。

  根据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区旗及区徽条例》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区旗,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被告郑松泰,33岁,被控一项侮辱国旗及一项侮辱区旗罪,控罪指他去年10月19日,在香港立法会会议厅内公开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及区旗。

  据东网等港媒报道,由于郑松泰没有被判入狱,这次定罪将不会影响其立法会现有议席或将来的参选资格。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