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数人提出普选国际标准遭人大官员批驳
中新网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表示,香港社会这一段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做出另类的诠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改的法律和有关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李飞说,香港社会一些人讲的所谓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定。公约规定了多项普遍人权,但第25条规定的权利最为特殊,其所规定的选举权不是普遍人权,它是一项公民政治权利。
首先,各国界定行使政治权利的主体,即公民的标准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权利必须由法律赋予,不是天生的,有关法律需要对选举权的主体、选举权的内容、选举的程序、选举的方式等作出规定。由于选举权要通过各国的选举法律来实现,而各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并不一样。联合国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出了这一点,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国采取相同的政治体制和选举规则,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国的历史、人文、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不同,制定的选举规则当然就不同。
李飞说,所以讲,公约第25条确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原则,最终还是要通过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规定。香港基本法45条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
李飞说,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订做。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明显是“个人标准”。
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
李飞说,此前听到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有一个形象说法,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剪布”,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让有关讨论回到正轨上来。这是香港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是为了使讨论严格遵循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