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须完成五程序

04.12.2013  17:24

  新华网香港12月4日电 (记者刘欢 牛琪)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4日就《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发表声明,宣布就上述两个产生办法展开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

  林郑月娥表示,自2004年起,香港社会就如何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有关普选的相关议题,已作过多次广泛及具体的讨论。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林郑月娥强调,任何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制定,都需要顾及相关地方的历史背景,更需要建基于当地的宪制基础及特性。因此,在讨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时,需要考虑特区成立的历史背景、明白特区的独特宪制地位,以及了解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为基础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