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长:占中已致32辆警车遭受破坏

18.12.2014  03:58
资料图: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来源:香港中通社)

  据港府网站消息,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17日在立法会应询时指出,持续两个多月的“占领行动”令香港社会付出沉重代价,对于任何做出违法行为的人士,若有足够证据,当局必定会依法追究。

  黎栋国说,社会上已出现诉求,认为必须要估算清楚整场“占中”到底令香港蒙受多少损失,到底要市民付出了多少代价。各有关方面,尤其是始作俑者的“占中”发起人及推动者,都必须认真地做出思考和交代。

  黎栋国指,在“占中”期间,示威者在非法占领区及周边范围挪用大量公物,包括铁马、水马、行人路的栏杆、垃圾箱、交通圆筒、路牌等制造路障。也有人擅自移走渠盖、石砖,拆除道路中央的分隔栏。

  有示威者在路面、石镻及天桥等位置涂鸦,在路镻自行加建木梯或栏杆,践踏草地,在路边花床翻土耕种;也有占领人士损毁交通灯,拆去安全岛灯箱及街灯的外壳,涉嫌非法偷电;还有人在扶手电梯的梯级涂抹混凝土,令扶手电梯不能运作。

  黎栋国说,整个“占中”至目前为止,有32辆警车遭受破坏。除了政府公物,立法会大楼也有玻璃门及外墙遭受严重损毁;不少公共机构及私人机构的财物被挪用或毁坏。

  黎栋国表示,由于较大面积的非法占领区内的道路最近才开通,现阶段当局还未评估为清理、恢复及维修非法占领区的开支。

  但单在中环、金钟开通道路时,用来运载垃圾及杂物的货车,已有约100架次。

  黎栋国称,对于被占领人士挪用的政府公物,有关当局必定会视乎情况取回物品,并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追究。

  黎栋国介绍,擅自取用政府财物有可能犯盗窃罪,根据香港《盗窃罪条例》第9条,任何人犯盗窃罪,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0年。而毁坏政府财物则涉及刑事毁坏,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63 条,一经定罪,同样可处监禁10年。

  此外,根据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有关“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任何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将任何字母、字样、数字或图案标记在任何石头或路镻上,以致其外观受损,可处罚款500港币或监禁三个月。

  而根据该条例第8条有关“其他扰乱秩序的罪行”,任何人在没有拥有人或占用人同意下以粉笔、漆油或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筑物、墙壁、栏杆或围栏之上书写或留下记号,或将之弄污或毁损其外观;或故意破坏、毁坏或损坏任何建筑物、墙壁、栏杆或围栏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附着物或附属物,可处罚款500港币或监禁三个月。

  黎栋国重申,保安局有责任在任何时间,维持香港的公共秩序及保障公共安全。对于任何做出违法行为的人士,若有足够证据,当局必定会依法追究。

  此外,黎栋国说,他和广大市民一样,希望“占中”不再重演,全港市民同心同德,求同存异,共同努力建设美好的香港。

(原标题:香港保安局长:占中已致32辆警车遭受破坏)

编辑:SN146

文章关键词: 占中 警车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