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吊 销 公 告
经查,四川中牧饲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4459户企业,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公示2013、2014、2015三个年度的企业年报信息、未依法及时申报纳税、未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在省工商局发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确认的公告》后,上述企业逾期仍未前来进行确认且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九)项之规定, 本局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从即日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现将处罚决定公告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所持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营业执照缴回原审批机关。被吊销的企业见《消费质量报》2017年9月19日第1版至16版刊登的名单; 或者见成都市永兴巷15号四川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二楼公告栏;或登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http://www.scaic.gov.cn/ 查询。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