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宣判 主犯领刑五年半

08.04.2014  15:06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近日,南昌市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一审结束,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了解,1979年出生的陈某系甘肃省人。2010年底,陈某在出卖自己的肾脏时与吴某(已被判刑)结识。2011年5、6月,吴某找到陈某,提议贩卖人体器官,陈某随即表示同意,俩人开始对各自的分工、买卖人体器官流程、买卖价格、报酬等进行商量。在具体操作中,陈某首先通过QQ在互联网上招揽出卖自己器官的“供体”,找到“供体”后留在南昌进行“圈养”与配型。配型合格后再送交吴某,由吴某负责联系医生对“供体”实施摘除器官手术。每成功卖出一个肾,吴某即往陈某的银行账号中汇款2.3万元。

通过这种方式,陈某在一年时间内先后招揽了多名“供体”到南昌“圈养”,并将配型合格的三名“供体”送至景德镇交给吴某进行了肾脏摘除手术。2012年7月26日,陈某在南昌被警方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中有三名供体已被摘除肾脏,有九名供体被“圈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但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记者陈璋 通讯员王萍、赖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