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首例强制医疗案昨日作出一审决定
09.04.2014 12:27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医疗的规定于去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4月1日,泸州首例强制医疗案在江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昨日下午,江阳区法院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强制医疗。
法院:符合条件 作出决定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晚,被申请人张某因怀疑邻居肖某夫妇说其坏话,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肖某夫妇砍成轻伤。去年9月25日,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张某患精神分裂症,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张某在以往生活中表现出精神异常、与人交流有障碍,且仍存在暴力倾向,有危害社会安全的隐患,江阳区检察院遂向江阳区法院提出对张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今年4月1日,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某父亲对江阳区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无异议;张某的诉讼代理人也对江阳区检察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认为张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强制医疗。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昨日下午,江阳区法院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强制医疗。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09.04.2014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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