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首个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09.07.2014  09:11
  作为我省食品安全事故高发场所,全省18257家学校食堂如何做到食品安全“零事故”?7月8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由该局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0日起实施。《办法》对学校食堂许可办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采购、贮存、加工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

  明确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构建学校食堂“四位一体”责任体系

  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去年我省曾发生两起较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3年四川省食品安全民意调查报告表明,群体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场地最多的是学校食堂。加之,我省部分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在食品安全保障上普遍存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令学校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针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四位一体’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降低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在借鉴和参考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该《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强化我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办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强调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要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具备条件的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大宗食品须公开招标定点采购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处理全程监管

  《办法》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制作加工、消费储存、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全过程都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全程无缝监管。在原料采购上,要求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制作加工过程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学校食堂烹饪后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每日晨检每年培训严防带病上岗建立学校诚信档案倡导社会共治

  《办法》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政府监管人员及经营主体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诚信经营,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并倡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管。要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等消化道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办法》要求建立每日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同时,严格限制学校食堂经营主体,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本报记者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