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部门认定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误导欺诈
新华网成都5月17日电 泸州老窖公司今日发布《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相关事项的声明》。针对二曲酒标签质疑,四川省食药监管局认为,自2011年至2015年10月,泸州老窖二曲酒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液态法白酒》有关要求进行了标注。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未及时按要求更改,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问题。据悉,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也同意四川省食药监管局的意见。
据悉,近段时间以来,有人员就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提出质疑,认为配料表中不应标注高粱、小麦,以“误导、欺诈消费者”。该公司了解舆情后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了有关情况。5月9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四川省食药监管局《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有关问题核查情况报告及处置意见的请示》(川食药监〔2016〕51号,简称《请示》)作出了《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332号,简称《复函》)。
声明称,经四川省食药监管局调查核实:泸州老窖二曲酒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将食用酒精与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的酒醅进行串香蒸馏,生产的系列液态法白酒,符合《液态法白酒》(GB/T20821-2007)等国家标准有关要求,泸州老窖二曲酒配料含有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
自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对泸州老窖二曲酒国抽27批次、省抽11批次,全部合格;2013年至2015年,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泸州老窖二曲酒系列产品619批次,全部合格,未发现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问题。四川省食药监管局《请示》认为:“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应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泸州老窖公司在声明中表示,对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四川省食药监管局文件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尊重并服从食药监部门的决定。对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一〔2013〕244号)下发后公司对二曲酒标签未及时更改的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四川省食药监管局的意见,尽快对二曲酒标签标识进一步规范,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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