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18.08.2015  16:08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校秋季开学在即,校园食品安全关系重大,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不但危及师生健康,而且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今年上学期阿坝州汶川县七·一绵虒小学和遂宁市安居区白马小学发生的两起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省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领导关注,省局领导多次作出指示,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多次跟踪报道,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秋季开学后一周,在全省开展2015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各市(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落实“四位一体”责任体系。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部署落实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二、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一是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供餐,《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学校校长;二是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三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四是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三、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特别是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为重点,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店持证情况;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在醒目处;从业人员是否100%健康体检,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规定做好原料索证验证工作,建立原料进货验收登记台帐;是否存在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等情况;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保持整洁,餐饮具和设施设备是否保持清洁,餐饮具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容器等是否严格按规定消毒;是否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食品留样是否有专用设备,并保留48小时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积极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要健全舆情监测、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危害控制、调查处理等制度,科学、稳妥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心因性因素、舆论误导、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人为扩大事态和社会恐慌。对于学校食堂许可把关不严格、日常监管不到位、责任约谈制度不落实、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未及时上报等行为,上级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要及时总结上报专项检查工作信息

各市(州)局要及时梳理总结学校食堂专项检查情况,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的同时,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报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

联系人:陈海华联系电话:028—8663383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